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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去世前留下代书遗嘱部分子女继承其遗产其他子女不认可纠纷


来源:bob的网址是多少    发布时间:2024-12-09 18:0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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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钱卫国、钱卫旭、钱卫凡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依法继承并分割北京市西城区一号房屋,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被告钱卫涛辩称自己支付了涉案房屋大部分购房款且家庭协议约定其占有房屋大部分产权份额,同时对母亲尽了赡养义务,应当继承相应产权份额。争议焦点在于涉案房屋的继承份额分配问题。

  钱卫国、钱卫旭、钱卫凡请求判令原、被告依法继承并分割涉案房屋。理由是钱伟勇与林悦系夫妻,二人育有四名子女即三原告与钱卫涛。林悦于2014 年 7 月 1 日病故,钱伟勇于 2021 年 1 月 28 日去世。事后继承人未对父母婚内购得的涉案房屋进行继承分配。且钱伟勇曾将房屋过户至孙子钱卫浩名下,后因判决认定该过户行为无效房屋回归钱伟勇名下,钱伟勇于 2020 年 12 月 28 日立遗嘱将自己名下的合法份额全部赠与钱卫旭,而钱卫涛独占房屋,侵害了原告合法权益。

  1. 钱卫涛支付了涉案房屋 2/3 购房款,家庭协议约定钱卫涛占有该房屋 2/3 产权份额,钱卫旭占有 1/3 产权份额。1998 年涉案房屋房改,钱卫涛和钱卫旭共同出资购买,为表示对父母尊重,产权暂登记在钱伟勇名下,等父母百年后再变更登记到钱卫涛和钱卫旭名下,实际也按约定使用房屋多年,且钱卫旭已获得另一房屋。

  2. 钱卫涛对母亲尽了赡养义务,多年来体弱多病身体残疾,应当依法继承父母遗产。

  1. 钱伟勇与林悦系夫妻,育有四名子女即钱卫国、钱卫旭、钱卫凡、钱卫涛。林悦于 2014 年 7 月 1 日死亡,钱伟勇于 2021 年 1 月 28 日死亡。

  2. 1998 年 12 月 20 日,钱伟勇与单位签订《单位出售公有住房协议书》,购买涉案房屋。2002 年 6 月,涉案房屋登记至钱伟勇名下。

  3. 2015 年 5 月 4 日,钱伟勇与钱卫浩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将涉案房屋出售给钱卫浩。2015 年 5 月 15 日,涉案房屋登记至钱卫浩名下。

  4. 2020 年 12 月 2 日,法院判决钱伟勇与钱卫浩于 2015 年 5 月 4 日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2020 年 12 月 25 日,涉案房屋恢复登记至钱伟勇名下。

  5. 诉讼中,钱卫国、钱卫旭、钱卫凡提交了钱伟勇的遗嘱及视频,并申请证人苏某、陈某出庭作证,拟证明钱伟勇将自己的房产份额全部留给钱卫旭继承。钱卫涛不认可遗嘱的真实性、合法性,申请对钱伟勇的签字进行笔迹鉴定,但不申请对钱伟勇订立遗嘱时的行为能力进行检验确定。三原告对钱伟勇的签字及订立遗嘱时的行为能力均不申请鉴定。

  6. 关于赡养被继承人问题,钱卫国、钱卫旭、钱卫凡申请钱卫旭之子钱卫浩出庭作证,钱卫浩称 2013 年开始钱伟勇、林悦由钱卫旭夫妻日常赡养共同居住,钱卫国和钱卫凡每月和节假日来看望,林悦在世时钱卫涛偶尔来看望,林悦去世后钱卫涛再未看望过钱伟勇。钱卫涛对钱卫浩证言部分认可,部分不认可。

  7. 关于是否可多分配遗产问题,四人均觉得自身应予多分。钱卫国、钱卫旭、钱卫凡提交了三人的病历,钱卫涛提交了诊断证明、退休证、残疾人证,双方对对方提交证据的真实性认可,但不认可关联性和证明目的。

  钱伟勇名下位于北京市西城区一号房屋由原告钱卫国、原告钱卫旭、原告钱卫凡、被告钱卫涛共同继承,其中原告钱卫旭继承7/10 份额,原告钱卫国、原告钱卫凡及被告钱卫涛各继承 1/10 份额。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涉案房屋系林悦与钱伟勇的夫妻共同财产,二人死亡后转化为遗产。钱卫涛提出其出资购买涉案房屋应享有大部分产权份额的意见,因出资与产权无必然联系,法院不予采纳。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无遗嘱的按照法定继承办理。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以录下声音和影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本案中,钱卫国、钱卫旭、钱卫凡提交的视频记录了钱伟勇订立遗嘱的整一个完整的过程,结合苏某、陈某的证言,可以确认遗嘱最后签字系钱伟勇本人所签。该遗嘱和视频系第三方保存,法院对遗嘱的真实性予以确认。钱卫涛虽对钱伟勇订立遗嘱时的行为能力表示异议,但四人均不申请鉴定。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钱伟勇订立遗嘱时没有民事行为能力,因此,钱伟勇的遗嘱符合代书遗嘱的法律要件,合法有效。涉案房屋中属于钱伟勇的份额按照遗嘱由钱卫旭继承。林悦未留有有效遗嘱,其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林悦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钱伟勇、钱卫国、钱卫旭、钱卫凡、钱卫涛,钱伟勇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钱卫国、钱卫旭、钱卫凡、钱卫涛。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一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本案中,四人均有正常退休收入,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符合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条件,不能因此多分。关于钱伟勇的赡养问题,结合钱伟勇遗嘱描述及钱卫浩的证言,法院认为钱卫旭对钱伟勇尽了主要扶养义务,在分配钱伟勇遗产时酌情予以多分。

  涉案房屋属于林悦和钱伟勇的夫妻共同财产,二人各占1/2 份额。林悦死亡时,其享有的涉案房屋 1/2 份额由钱伟勇、钱卫国、钱卫旭、钱卫凡、钱卫涛各继承 1/5,发生继承后钱伟勇占涉案房屋 6/10 份额,其余四人各占 1/10 份额。钱伟勇死亡后,属于钱伟勇的 6/10 份额按照遗嘱由钱卫旭继承,即钱卫旭占有涉案房屋 7/10 份额。钱卫涛提出钱伟勇只能处分本来归其所有 1/2 份额的意见,因无证据表示钱伟勇作出过放弃继承林悦遗产的表示,视为钱伟勇接受继承,钱伟勇可在遗嘱中处分本来归其所有的份额和其从林悦处继承的份额,法院对钱卫涛的该项意见不予采纳。

  本案中,钱伟勇的遗嘱在确定遗产分配中起到了关键作用。这凸显了遗嘱在遗产继承中的重要性。对于老年人及有财产需要分配的人来说,提前订立合法有效的遗嘱能够明确自己的财产分配意愿,避免在去世后引发家庭纠纷。

  在订立遗嘱时,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形式和程序进行。如代书遗嘱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要签名并注明日期。同时,最好以录下声音和影像等方式记录遗嘱订立的过程,增强遗嘱的真实性和可信度。律师在为当事人提供遗嘱订立的法律服务时,要确保遗嘱的形式和内容合法有效,为当事人的财产分配意愿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钱卫涛主张自己出资购买涉案房屋应享有大部分产权份额,但法院以出资与产权无必然联系未予采纳。这提醒人们在房产购买及产权归属问题上,要明确出资与产权的区别。即使出资购买房产,也不一定就直接享有相应的产权份额,产权的确定需要依据法律规定的登记、继承等方式。

  在家庭内部涉及房产出资和产权分配时,应通过书面协议等方式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避免因出资和产权关系不清而引发纠纷。律师在处理涉及房产出资和产权争议的案件时,要精准把握法律规定,为当事人理清出资与产权的关系,提供较为合理的法律建议。

  本案中,法院在遗产分配时考虑了对被继承人尽主要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可以多分的原则。这表明赡养义务的履行在遗产分配中具备极其重大影响。子女在父母生前应积极履行赡养义务,不仅是道德要求,也可能在遗产分配中获得相应的回报。

  对于继承人来说,要认识到赡养义务与遗产分配的紧密联系,在日常生活中关心照顾父母,为自己在遗产继承中争取有利地位。律师在处理遗产继承纠纷时,要根据当事人对被继承人的赡养情况,为当事人分析遗产分配的可能性,引导当事人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在本案中,各方当事人为了验证自己的主张,都提交了相应的证据,如遗嘱、证人证言、病历等。这些证据在法院确定遗产分配份额时起到了及其重要的作用。这提醒人们在遗产继承纠纷中,要注重收集和保留相关证据。

  对于可能涉及遗产继承的情况,要及时保留能够验证自己与被继承人关系、对被继承人尽赡养义务、被继承人的财产状况等方面的证据。律师在代理继承纠纷案件时,要指导当事人正确收集和运用证据,提高当事人在诉讼中的胜诉概率。同时,律师也要善于分析证据的真实性和关联性,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种类型的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能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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